中国土地学会团体会员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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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中国土地学会

  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,会费是学会活动经费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。根据“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”,社团的会费标准不再由各级民政、财政部门统一核定,社团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、工作成本等因素,合理地确定会费收取标准。结合本会实际,在充分征求本会团体会员意见的基础上,制定以下团体会员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。

  一、团体会员会费收取标准

  1、各省级土地学会每年交纳5000~10000元;

  2、省级以下土地学会每年交纳3000~6000元;

  3、事业单位团体会员每年交纳3000~6000元;

  4、大专院校团体会员,以学校为单位加入的团体会员每年交纳5000~10000元;以学院为单位加入的团体会员每年交纳3000~6000元;以系为单位加入的团体会员每年交纳1000~3000元 ;

  5、企业单位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下的团体会员,每年交纳5000~10000元;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团体会员,每年交纳10000~20000元。

  二、团体会员会费收取办法

  团体会员会费收取时间为每年6月至8月,团体会员单位可通过转账、邮局汇款或面缴的方式向本会交纳当年度会费。本会收到会费后,即开具国家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正式收据。

  三、团体会员会费的使用和管理

  1、会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并主要用于向团体会员提供会刊、会讯和各种资料所需费用,以及开展学术、科普活动的费用。本会各分会推荐的团体会员所交会费的80%用于分会开展的活动;

  2、本会财务帐中设定会费收支账目,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和本会财务管理办法,对会费进行管理,在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;

  3、每年的会费收入、支出情况向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报告,在换届前按有关规定接受审计,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;

  4、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的单位视为自动退会。

  四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其他办法同时废止。

  五、本办法由中国土地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
  中国土地学会

 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三日



文章分类: 会员服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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